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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司遷冊來港的程序說明

詳解外地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香港的資格、流程及法定時間限制。

外地公司遷冊來港的程序說明

香港的內地遷冊機制(inward re-domiciliation)於2025年5月23日正式生效,容許符合資格的外地公司將註冊地遷至香港,並保留其法律人格的連續性。此機制僅適用於遷入香港,目前並無遷出機制。

遷冊來港程序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指定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所需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同意書、以及原註冊地的法律意見書。公司註冊處審批後會發出遷冊證明書,確認公司已成功重新註冊為香港公司。

公司重新註冊來港

重新註冊後,公司必須在香港設立註冊辦事處,並委任一名公司秘書。該公司秘書須為通常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的法人團體。同時,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並指定一名代表協助執法機構。

Inward Re-domiciliation 的合資格公司類別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合資格遷冊的公司類別包括: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 私人無限公司 - 公眾無限公司

外地公司來港的申請文件

申請遷冊的外地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以下文件: - 遷冊申請書(指定表格) - 公司章程的核證副本 - 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同意書 - 原註冊地的法律意見書,證明該公司在其原註冊地合法存在且未被除名 - 公司註冊處要求的其他文件

Cap. 622 遷冊的關鍵要求

《公司條例》(第622章)對遷冊設有明確規定。公司必須在原註冊地完成除冊,並在遷冊生效後120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相關證明。若未能於120天內完成除冊,公司註冊處有權撤銷該公司的香港註冊。

120天除冊條件

在原註冊地啟動除冊程序,並在遷冊生效日期起計120天內完成。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原註冊地發出的除冊證明文件。若未能符合此條件,公司註冊處可將該公司從香港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遷冊後的持續合規責任

遷冊後,公司須履行與本地公司相同的合規責任。每年提交周年申報表(Form NAR1),並繳付註冊費:準時提交為HK$105,逾期則按時段收取較高費用。公司亦須備存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及向稅務局申報利得稅,提交BIR51表格。

遷冊對法律人格的影響

公司的法律人格得以保留。公司無須解散或重新成立,其資產、負債、合約權利及法律責任均自動轉移至香港註冊的公司。公司名稱、董事及股東的權益亦不受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遷冊程序的具體文件要求及費用,請參閱公司註冊處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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