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香港法定記錄更新頻率

說明香港公司各項法定記錄發生變更時的法定更新時限。

香港法定記錄更新頻率

香港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備存及更新各項法定記錄。不同記錄的更新時限與通知要求各不相同。掌握這些時間表,是避免因延誤申報而招致罰款或法律責任的關鍵。

董事資料變更通知

董事變更,包括委任或停任,或其個人資料(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有改動,公司必須在15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指明表格。

  • 委任或停任董事:提交表格 ND2A。
  • 更改董事詳情:提交表格 ND2B。
  • 董事辭任:提交表格 ND4。

表格必須連同訂明費用一併遞交。公司註冊處不接受電郵或傳真提交,必須透過其電子服務網站或親身/郵寄方式遞交紙本。

公司秘書變更

公司秘書的變更同樣須在15天內通知公司註冊處。申報程序與董事變更一致:委任或停任用表格 ND2A,詳情變更用 ND2B,辭任用 ND4。

《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每間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必須是通常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的法人團體。

股東名冊更新

股東名冊的更新要求與董事及秘書不同。股東名冊是公司內部記錄,公司須在股東資料發生變更(例如股份轉讓、股東姓名或地址更改)後,立即在名冊內作出記錄。

更新股東名冊無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特定表格,但公司必須確保名冊內容準確及最新。若股東名冊備存於註冊辦事處以外的地點,公司須用表格 NR2 通知公司註冊處。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香港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冊須載有公司重要控制人(通常持有已發行股份或投票權超過25%的人士)的詳細資料。

重要控制人資料若有變,公司須在知悉變更後的7天內更新登記冊。公司亦須指定一名代表,協助執法機構查閱該登記冊。登記冊須備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境內的某個訂明地點,但公眾無權查閱。

會計記錄保存期限

《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公司必須備存足夠的會計記錄,以真實公平地反映公司事務狀況及解釋其交易。這些記錄必須保存至少7年。

保存期限由交易完成或公司業務終結當日起計。未能保存會計記錄的公司,其每名負責人可被罰款最高HK$300,000。

周年申報表

公司須每年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表格 NAR1)。提交期限為公司成立或重新註冊的周年日後42天內。準時提交的註冊費為HK$105(私營公司)。逾期提交費用會大幅增加:

逾期時間 註冊費(私營公司)
42天至3個月內 HK$870
3個月至6個月內 HK$1,740
6個月至9個月內 HK$2,610
超過9個月 HK$3,480

已宣佈為休眠狀態的私營公司無須提交周年申報表,但若在42天期限後才作出休眠聲明,則仍須提交該年度的申報表。

其他記錄的更新

  • 註冊辦事處地址變更:須在變更後15天內,使用表格 NR1 通知公司註冊處。
  • 公司名稱變更:須在特別決議通過後15天內,提交表格 NNC2 及相關費用。
  • 股份配發:須在配發後15天內,提交表格 NSC1。

商業登記證

商業登記證由稅務局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發出,而非公司註冊處。商業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或3年,持證人須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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