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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本地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760條行政復業

本地公司如何根據《公司條例》第760條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行政復業,包括資格、表格及程序詳情。

本地公司第760條行政復業申請表格及程序

行政復業申請的適用情況

當一家本地公司因未提交周年申報表或未繳付相關費用而被公司註冊處從登記冊除名(struck off),該公司即失去法律地位,無法繼續經營業務或處理資產。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60條,被除名的公司可透過行政復業程序恢復註冊,無須向法院申請恢復令(court order)。本地公司第760條行政復業申請適用於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公司類型,前提是該公司在除名時並非正在進行清盤或解散程序。

公司從登記冊除名後復業的資格條件

申請公司從登記冊除名後復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申請必須在除名日期起計20年內提出。
  • 公司必須在除名當日仍然存在(即未經法院命令解散)。
  • 公司必須已清繳所有未付的周年申報表登記費(registration fee)及相關罰款。
  • 公司必須處理好與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的稅務事宜,包括利得稅(profits tax)申報及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續期。
  • 公司必須取得所有債權人(creditor)的同意,或證明公司並無未清償債務。

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在處理申請時會審查公司是否具備恢復營運的條件,包括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及董事(director)的任命是否仍然有效,以及註冊辦事處(registered office)地址是否正確。

行政復業申請表格

申請行政復業須使用公司註冊處指定的表格。主要表格為表格NAR1(周年申報表),但行政復業申請本身須提交表格NDR1(申請恢復已除名公司註冊)。該表格須連同以下文件一併提交:

  • 已填妥的表格NAR1,涵蓋除名期間所有未提交的周年申報表。
  • 所有未提交周年申報表的登記費及逾期附加費(higher registration fee)。逾期費用按以下級別計算:超過42天但未滿3個月為HK$870;3至6個月為HK$1,740;6至9個月為HK$2,610;超過9個月為HK$3,480。
  • 商業登記證副本及稅務局發出的清稅證明。
  • 公司註冊處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債權人同意書或公司資產負債表。

表格NDR1可從公司註冊處網站下載,或透過其電子服務平台(e-Services portal)提交電子版本。

公司除名後恢復法律地位的步驟

公司除名後恢復法律地位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準備文件:整理所有未提交的周年申報表、財務報表及稅務申報。如公司已停止營運,須向稅務局申請撤銷商業登記。
  2. 繳付欠款:計算並繳付所有未付的周年申報表登記費及逾期附加費。公司註冊處不接受分期付款。
  3. 提交申請:將填妥的表格NDR1及相關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如選擇紙本提交,須連同所需費用一併遞交。
  4. 公司註冊處審查:公司註冊處會核實申請是否符合第760條的規定,包括檢查公司是否仍有未清償的法定債務或未完成的訴訟程序(legal proceedings)。
  5. 發出恢復令(restoration order):如申請獲批,公司註冊處會發出恢復令,公司即恢復法律地位,視為從未除名。

整個程序通常需時2至4個月,視乎文件是否齊全及公司註冊處的工作量。

第760條復業條件

第760條復業條件與法院命令恢復不同。行政復業不涉及法庭程序,因此成本較低且時間較短。主要條件包括:

  • 公司必須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或符合條件的公司類型。
  • 公司必須在除名時並非正在進行清盤或解散。
  • 公司必須已處理所有未提交的周年申報表及相關費用。
  • 公司必須已處理稅務事宜,包括提交所有未提交的利得稅報稅表(BIR51)及繳付相關稅款。
  • 公司必須取得所有債權人的書面同意,或提供證據證明公司並無未清償債務。

如公司有未完成的訴訟程序或涉及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的事宜,則須透過法院申請恢復,而非行政復業。

申請後的跟進事項

提交申請後,公司須注意以下事項:

  • 公司秘書及董事:確保公司秘書及董事的任命仍然有效。如已辭職或任期屆滿,須在恢復後盡快重新任命。
  • 註冊辦事處:確認註冊辦事處地址仍然有效。如已變更,須提交表格NR1通知公司註冊處。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恢復後須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確保符合《公司條例》的規定。
  • 商業登記:如公司已停止營運,恢復後須重新申請商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由稅務局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簽發,並非公司註冊處的職責。
  • 強積金(MPF):如公司有僱員,須確保強積金供款已補繳。

常見問題

問:行政復業與法院命令恢復有何分別? 答:行政復業根據第760條進行,無須向法院申請,適用於符合條件的私人公司。法院命令恢復則適用於其他情況,例如公司已解散超過20年或涉及訴訟程序。

問:申請行政復業需要多少費用? 答:費用包括所有未提交周年申報表的登記費及逾期附加費,以及表格NDR1的申請費。具體金額視乎欠款年期而定。

問:公司除名後,董事及股東的責任是否仍然存在? 答:除名不解除董事及股東的法定責任。恢復後,公司須處理所有未完成的法定義務,包括提交周年申報表及稅務申報。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聯絡公司註冊處或諮詢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 licen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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