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地點
說明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定存放地點及通知要求。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地點
香港公司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簡稱SCR),並將該登記冊存放在香港境內的指定地點。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地點可以是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是公司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的另一個香港地址。這項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SCR存放地點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存放地點必須在香港境內。公司可以選擇將登記冊存放在其註冊辦事處,這是大多數公司的做法。如果公司選擇將登記冊存放在註冊辦事處以外的地點,該地點必須是香港境內的「指定地點」。公司秘書或董事應確保該存放地點的地址準確無誤,以便執法人員在有需要時能夠查閱。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地址
當公司決定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在註冊辦事處以外的地址時,必須透過Form NR2通知公司註冊處。Form NR2的全稱為「登記冊及公司紀錄存放地點通知書」(Notice of Location of Registers and Company Records)。這份表格須在存放地點變更後的指定時限內提交。公司註冊處收到通知後,會將該地址記錄在案,作為公眾查閱的參考資料,但登記冊本身不對外公開。
公司登記冊保存地
除了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公司還須備存其他法定登記冊,包括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押記登記冊。這些登記冊的存放地點同樣可以透過Form NR2一併申報。如果所有登記冊均存放在註冊辦事處,則無需提交Form NR2。只有當公司選擇將登記冊存放在另一地點時,才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該表格。
NR2表格
Form NR2是公司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登記冊存放地點的指定表格。提交Form NR2時,公司須填寫存放地點的詳細地址,包括街道名稱、門牌號碼、大廈名稱及單位號碼。該表格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提交,或以紙本形式遞交。提交後,公司註冊處會更新相關紀錄。如果存放地點其後再有變更,公司須再次提交新的Form NR2。
不公開與執法人員查閱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查閱。這是與其他公司登記冊(如董事登記冊)的重要分別。公眾無法直接查閱SCR的內容。然而,執法人員(包括公司註冊處的調查人員、警方及海關等)有權在執行職務時查閱該登記冊。公司必須指定一名代表,協助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該代表可以是公司董事、公司秘書或公司僱員,並須在香港居住。如果公司未能提供指定代表,或未能讓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公司及負責人員可能面臨罰款。
總結而言,公司應確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或已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的指定地點,並透過Form NR2更新存放地址。登記冊內容不對外公開,但須隨時準備讓執法人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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